日期:2025-07-14 23:42:00
7月14日,*ST苏吴发布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5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净利润约-6000万至-4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本报告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为贸易业务应收款计提较大金额减值准备,利润下降。
另据其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ST 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 2018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此外,*ST 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 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ST 苏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 ;
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 、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钱群山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企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