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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强行法性质

日期:2025-01-11 20:19:36

强行法性质是指 一种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通过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来排除适用。强行法也被称为强制法或绝对法,原本是国内法上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它在国际法层面上的确立,最早可追溯到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的概念。

强行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强行法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

公认为不许损抑:

强行法被视为不可侵犯和减损的,任何违反强行法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惟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

强行法只能通过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来修改,而不能通过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来改变。

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任何与强行法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不得予以执行。

强行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禁止海盗行为、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禁止战争犯罪、公海自由等,这些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强行法规范。

综上所述,强行法性质强调了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不可侵犯性的国际法规则,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